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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主席之表決權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一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規定特別之
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決之。
主席於議案表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之數額時,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
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第十七條 重行表決
出席人對表決結果,發出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得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復議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卻重加研討之必要時,
得提請復議。
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原決議尚未執行者具有與原決議不同之理由者。
2.
須提出於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如提出於同次會,須有他案相間,如提出於下次會,提
出人須證明係屬於原決議之得勝方面者,不能證明者,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
以上之附議,並列入在下次會議事日程。
復議動議之討論,僅需針對決議案有無復議之必要發言,其正反兩方之發言,各不得超過兩人。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十九條 議事紀錄
開會應備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下:
1.
會議名稱及會次。
2.
會議名稱。
3.
會議地點。
4.
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5.
列席人姓名。
6.
主席姓名。
7.
紀錄姓名。
8.
報告事項。
9.
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選及結果。
(
無此項目者,從略。)
10.
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
11.
其他重要事項。
會議之紀錄人員,由主席指定之。會議之紀錄,如係由會員兼任者,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二十條 附則
本規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於理監事會議,其增
(
)
、減亦同。
本規則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於會員大會,及本公會所屬相關會議,其增
(
)
、減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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