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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
滿過半數者,應改期於一個月內集會之,如出席人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應於次一個月
內再行集會,如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但實到出席人數已達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以上者,即以實到人數開會決議及選舉。
第四十七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變更。
2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
)理事、監事之解職。
4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5
)財產之處分。
第四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或類型之區分先期分開預
備會,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依上項分開預備會者,其地區或類型之劃分及各地區類型應選出之會員代表名額,
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四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五十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五十一條:理、監事不能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五十二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發出開會通知時,應檢附會議議程,并於會議
後七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并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他會議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
益者,應通知各該會員。
第五十三條:本會舉行各種會議,除討論有關目的事業時,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
導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派員列席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五十四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1
)入會費:按常年會費中間級全年總額之半數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2
)常年會費:依左列類型等級之金額按季一次繳納之(金額為新台幣),其評鑑
等級辦法由理、監事會評定之。
1.
日房租價格總和肆萬元以下者,每月新台幣伍佰元。
2.
日房租價格總和伍萬元以下者,每月新台幣陸佰元。
3.
日房租價格總和陸萬元以下者,每月新台幣壹仟元。
4.
日房租價格總和柒萬元以下者,每月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5.
日房租價格總和捌萬元以下者,每月新台幣壹仟肆佰元。
6.
日房租價格總和捌萬伍仟元以下者,每月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7.
日房租價格總和玖萬元以下者,每月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8.
日房租價格總和拾萬元以下者,每月新台幣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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