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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業費由會員大會議決籌備之。
4
)委託收益,舉辦各種事業之委託收益。
5
)特別捐款,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呈機關後徵收之。
6
)基金孳息、各種基金之利息收入。
7
)基金收入:會所基金、累積基、職員退職預備金。
8
)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條: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事業費概不退還。
第五十六條: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編造當年度工作計劃報告收支結算表,連同現金
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查,並造具審核意見書送會
員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送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不能及時召開時,應
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五十七條:理事會辦理追加減預算,應編造追加減預算書,敘明理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得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五十八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五十九條: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具歲入歲出決算連同單據送監事會審查。監事會
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畢,編制審查報告書二份,連同原決算書及單據送還理事會提
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將歲入歲出決算書及審查報告書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十條: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分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
議增加之。事業費每份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六十一條:本會舉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二條: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本會承擔之。
第六十三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本會或本
會主管機關聲請該地方法院指定之。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
同業公會,如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則歸屬於台北市商業會。
第六十四條:本會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應由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推派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辦
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修改之。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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