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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動議收回
附議前之動議,可由動議人收回。
附議後之動議,須經附議人同意,方得收回。
經主席接述後之動議,須經主席徵詢無異意後方得收回,如有異議則須付表決。
第九條 提案
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為提案,得由個人提出者外,須有連署,其連署人數和附議人數同。
第十條 討論
同一時間內只討論一個動議或提案,未經討論完畢,提付表決之前,除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不
得另將其他提案或動議提出討論。
違反前項情事,主席應立即予以制止或不予接述,其他出席人亦得提出秩序問題,請求主席予以制止。
第十一條 權宜問題
凡議場遇意外事件
,
足以影響議場安全或個人權利者,如騷擾會場、燈光熄滅等均構成權宜問題。
第十二條 秩序問題
議案進行中出席人或主席有破壞、混議次序,違背議事規則,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討論次序不
對等均構成秩序問題。
第十三條 發言
發言應舉手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完畢,應立即停止發言,由主席點名下一
位發言人發言。
發言內容儘量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保持理性和氣態度。
發言不限一次,但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發言人不聽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言權。
因時間限制,大會主席裁決終止發言時,尚未發言者不得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大會參酌。
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後秩序,得參酌下列情形,指定其先行發言:
1.
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2.
就討論之議案,尚未發言者,或發言較少。
3.
距離主席較遠者。
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之提出,可不必先取得發言地位,直接向主席提出。
第十四條 兩面俱呈
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並由主席宣佈其結果。
第十五條 表決方式
表決方式有投票表決、舉手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等。表決方式以由主
席決定為原則。但經出席人提議唱名表決,並經出席人五分之一以上同意,即應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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