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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召開會員大會。
4
)通過會員大會、退會及註銷會員代表,會員會籍。
5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6
)任免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7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8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三十九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1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2
)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四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3
)審查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4
)稽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第四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1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2
)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依商業團體法或本章程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4
)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5
)無故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滿兩個會次者。
6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以
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應由理、監事另行改選。
7
)本會理、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法令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
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由主管
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設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前項會務工作人員承理
事長之命,受常務理事督導辦理會務,由理事長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并應於十日
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其服務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委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
前項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1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2
)二臨時會議:除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
召開集會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四十五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
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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