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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會議規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提昇台北市旅舘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會議之平順、效率,促進會務之推動,特制定
本規則,本規則未規定者依人民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公會章程。
第二條 法定人數
本會各項會議以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三條 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
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
第三條 議場秩序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附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第四條 列席人
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列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定,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但不得參與表決。
第五條 代表人
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
前項規定,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 動議
主動議指對單一議題,提出意見和辦法,請求討論,進而付之表決。
動議經附議與主席接述後,成為會場之動議,其程序如下:
1.
出席人向主席請求發言。
2.
附議。
3.
主席接述動議,並付討論。
附屬動議是指一動議附屬於主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附屬動議優先順序為散
會動議、擱置動議、停止討論動議、延期動議、修正動議等。
除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外,他人取得發言地位、表決或選舉期間,不得再提出動議。
第七條 附議
附議不在贊同此動議,而是贊同討論這個動機,動議必須二人以上附議始得成案。
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收回動議等,則不需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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