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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五十七年九月廿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六十五年六月卅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六十七年九月廿五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六十八年十一月廿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七十四年六月廿六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八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北市社一字第二六七○九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旅舘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旅遊觀光,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
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
)國內外旅館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2
)國際觀光交流之聯繫觀摩、介紹、推廣事項。
3
)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改進事項。
4
)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5
)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6
)會員業務之宣傳廣告展覽事項。
7
)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8
)會員公益事業及康樂活動之舉辦事項。
9
)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10
)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11
)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12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旅館商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旅館之公司、行號,
均應以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應填送入會申請書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影本二份,提
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始准入會為會員,並由本會造具其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商業登記
證影本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八條:會員非因廢業、改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城,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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