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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會員不按照本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外,並依法追償之。
1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不得
當選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4
)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會員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章 總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置理事廿五人成立理事會,監事七人成立監事會,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
代表互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
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
第二十八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位為當選。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所得票多數者為當選。
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三十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名代理之。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三十二條: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第三十三條: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
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三十四條: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受連任限制者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但如名額未逾前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三十六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
(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不得延長。
第三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
)通過及修正章程。
3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4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5
)會員之處分。
6
)財產之處分。
7
)會員營業之統籌事項。
8
)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三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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