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刑事警察局雙月刊
P. 28
28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 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 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 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 申請為限。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 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 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 留職停薪。
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 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 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四、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 照護。
五、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或 軍事單位服務,因公務 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或進 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 須隨同前往。
六、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 院認定之情事。
公務人員之配偶未 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三款、第 四款所定重大傷病,應 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 薪人員提出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 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 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 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
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借 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 機構服務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 定辦理。
四、依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延 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 期滿留職停薪者,其期 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規定育嬰留 職停薪者,其期間最長 至子女、收養兒童滿三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6條 足歲止。
前二條留職停薪期間, 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 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一、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依 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 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 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 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 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 理。
二、依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 規定國內外進修留職停 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 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 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7條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 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 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 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 後,應即申請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 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因辭 職或其他事由離職,不受前 項應申請復職之限制。
刑 事 雙 月 刊 CRIMINAL BIMONTHLY VOL.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