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
登高望遠的堅持
申請此試辦計畫救濟金必須符合申請條件:
生育事故救濟條件: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以
下稱機構)於週產期的醫療與助產過程中,
已依該機構專業基準施予必要的診斷、治療
或助產措施,卻仍導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
兒死亡或符合相當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所定中度以上障礙的生育事故事件。且該事
件須經機構與病人雙方達成協議,機構同意
給予病方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的協助,由政
府對該機構給予一定的經費鼓勵。
如果有下列生育事故,則不在救濟之列:
1.
流產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2. 36
週前因早產、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
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
不良結果。
3.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
不良結果者。
4.
對於生育事故明顯可完全歸責於機構或病
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