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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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108年度工作報告   第五節╱肅貪工作 壹、精緻偵查作為,確實保障人權 一、貪瀆案件立案新制 為加速情資立案時程,並仿照檢察機關他字案、偵字案之分案模式,自 108年起採行「廉立新制」之情資審查制度,於經肅貪組初步審查後,就有立 案調查必要之貪瀆情資,以「廉立」字號案件逕交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收案 辦理,並結合「本署肅貪人員與政風機構聯繫窗口」模式,有效促進期前偵辦 效能。 本署108年受理與貪瀆犯罪相關情資分「廉立」字案計879案,續分「廉 查」字案調查之案件計218案,調查結果移送地檢署偵辦計253案,已起訴132 案。本署自成立迄108年度移送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於108年經判決者104案 (93案有罪、11案無罪上訴中),緩起訴66案,不起訴25案。 二、廉政審查會外部監督機制 廉政審查會為合議制之委員會,委員由法務部部長聘任,共計15名,本 署署長(兼召集人)、副署長(兼副召集人)及檢察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審計部等相關機關代表5人為機關指派委員,另遴聘法律、財經、工程、 醫療、建築管理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10人擔任。廉政審查會 提供廉政政策之諮詢、評議,並就本署肅貪組及各調查組奉准存查列參之「廉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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