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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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署業務職掌 依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署掌理「國家廉政政策之擬訂、協 調及推動」、「廉政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及解釋」、「貪瀆預防 措施之推動及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政風機構業務之 督導、考核及協調」、「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法務部 部本部政風業務之辦理」及「其他廉政事項」等工作。 另同法第7條規定,本署署長、副署長得借調或由實任司法官擔任,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又本署執行前述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其為薦 任職以上人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其為委 任職人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司法警察。 第一章╱組織及職掌   第二節╱職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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