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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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4 從檢察官偵辦貪瀆犯罪起訴探討 犯罪狀況 108年1 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計122件(貪瀆罪起訴之起訴書為基 準),涉案公務員2 計198人次3 ,惟由於偵查結案之時點與犯罪發生時點,有 相當之時間差,因此在該年度起訴之貪瀆案件未必係在該年度發生,並無法代 表該機關之廉政風險現況。謹就涉案人員、涉案法條、特殊貪瀆案件4 (含採 購貪瀆案件、補助款貪瀆案件、公款詐領案件)、涉案類別及跨年度比較等5 部分研析如下: 一、涉案人員分析: (一)依涉案人員官等分析,屬簡任人員計15人次(7.57%)、薦任人員 計51人次(25.77%)、委任人員計79人次(39.9%)、約聘僱計31 人次(15.65%),及民意代表(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 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與委託公務員計22人次(11.11%)。 (二)依涉案人員犯罪時之服務機關分類,屬中央機關計75人次 (37.88%)、地方機關計111人次(56.06%)、地方民意機關計12 人次(6.06%)。 (三)依涉案人員性別分類,男性計173人次(87.37%)、女性計25人次 (12.63%)。 (四)依涉案人員遭起訴之犯罪行為涉案類別分類,其涉案類別遭起訴14 人以上分別為警政類(37人次)、民戶役地政類(31人次)、軍方 事務類(21人次)、營建類(18人次)及環保類(14人次)(如附 圖4-1)。 1 本資料係以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法務部統計處於108年結案之起訴書為基準,故包含於 他年間起訴,惟於108年1至12月間始併其他追加起訴案件結案之相關起訴書。 2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3 有關涉案人數係以該起訴書起訴人數為主,如2份不同起訴書起訴同1人,以2人計算。 4 「法務部辦理貪瀆案件涉案類別及特殊註記歸類原則」,其研定之涉案類別(弊端項目)依案 件性質共分為27類(同註6);特殊歸類係將前27種涉案類別之業務類型中涉有採購案件、補助 附錄      款、公款詐領(事務費-差旅費或加班費、業務費)者另行說明。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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