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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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108年度工作報告  五、而各地檢署貪瀆案件經偵查起訴、判決確定者,依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及國 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執行期間不同,其定罪率分別為64.1%及70.8%(詳 如附表3-4)。至各該地檢署累計至今之執行成效中,掃除黑金行動方案 執行至今,以橋頭地檢署定罪率89.5%最高;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執行 至今,以澎湖地檢署定罪率94.1%最高。另貪瀆案件之定罪率,因90年11 月7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構成要件修正為結果犯,及95年7月 1日刑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公務員定義範圍限縮,致與全般刑案定罪率相 較為低。 附表3-4 說明: 1.本表係針對2種不同方案實施後偵結起訴及其起訴後判決確定之統計資料。   2.定罪率 = 有罪人數 / ( 有罪人數 + 無罪人數 ) × 100%。 六、上開數據係以89年7月至108年12月,在該時段偵結起訴者為基礎,惟貪 瀆犯罪之發覺及偵查起訴曠日廢時,與犯罪發生時點,有相當之時間差, 因此在該月起訴之貪瀆案件未必係在該月發生。  各地檢署貪瀆偵辦案件定罪率統計表  項目別  以貪瀆案件偵辦後裁判確定情形  定罪率(%)  判決確定人數   判決有罪人數   掃除黑金行動方案(89年7月-108年12月) 1萬9,589 1萬2,562  64.1%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98年7月-108年12月)   7,549   5,347   70.8%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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