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步.時代的改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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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次油品事件影響消費者權益極鉅,而相關業者
在事件揭露後,均採否認規避的態度,不僅欠缺悔意,且
嚴重耗費行政調查資源,並破壞消費市場信心,我們認為
情節已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第
2
項所稱之「情節重
大」,爰引該條項及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之規定,於其
所得利益範圍內,提高罰鍰上限,以為誡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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