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中央存保108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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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修履行保險責任及清理相關機制
1. 配合法規修正及要保機構實務修正「要保機構建置存款保險電子資料檔案格式及內容作業規 範」第五版。
2. 訂定「本公司辦理停業要保機構清理作業要點」,作為清理作業之依循。 四、金融重建基金屆期後相關法律訴訟
(一)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及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會議決議, 積極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不法人員進行民事責任追償,以彌補金融重建基金之賠付損失及符 合社會公平正義。該基金於100年底屆期結束後,有關上開不法人員之民事責任追償,由國 庫(金管會)承受,仍委託本公司繼續辦理。108年底提起民事責任追償之案件計143件, 其中獲勝訴106件;敗訴23件;法院審理中14件。
(二)已退場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未了結訴訟案件於107年底計有8件,108年度了結5件。 五、查核業務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賦予之查核權,持續對要保機構辦理各項法定事項查核,本年度辦理情形 如下:
(一)對48家要保機構申報之存款保險費資料,辦理存款保險費基數正確性查核,對查核所發現之 相關資料缺失,均函請受查核機構辦理改善,以確認資料及保費計繳之正確性。
(二)對61家要保機構依法應建置之電子資料檔案,辦理建置格式及內容之正確性實地查核,對查 核所發現之缺失,均督導受查核機構完成改善,俾利於履行保險責任時,能利用電子資料檔 案正確計算賠付金額。
(三)對60家要保機構申報之差別費率風險指標資料辦理實地查核,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均函請 受查核機構辦理更正,以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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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業務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