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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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承辦佳冬道路工程採購案之機會,協助有意願投標廠商冠○公司,居間 向鄉長龔○疏通,並期約交付工程回扣作為對價,任由廠商於開標日顧標圍 事,確保冠○公司順利得標,龔○等人收受賄賂共計535萬元。 另本署與屏東地檢署共同偵辦竹田鄉長傅○等人利用竹田鄉辦理竹○國 小、竹田圓○寺工程之設計監造及營造工程採購案之機會,授意綠○公司撰寫 設計監造預算計畫書,期約得標後交付工程回扣作為對價,又傅○等人屬意特 定廠商裕○公司承作竹○國小營造工程案,任由廠商在外顧標圍事,使裕○公 司順利得標。復傅○為參選連任鄉長及償還債務,利用經辦竹○納骨堂營造工 程案之機會,以資助競選經費為由,向得標廠商變相表示能使工程順利驗收及 付款而索取不法賄賂,傅○等人收受賄賂共計444萬元。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龔○、傅○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行為收 受賄賂、政府採購法等罪嫌提起公訴。 第四章╱重要成果案件摘要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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