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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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5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 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 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 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本 署為預防性反貪及專責性肅貪之廉政機關,辦理國家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 貪、防貪及肅貪業務,未來當在既有之基礎上,依法定業務職掌,積極與其他 政府機關或國際組織合作,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其重點如下: 壹、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 查結論性意見 為促使各機關確實落實結論性意見,精進各項反貪腐作為,依行政院中央 廉政委員會第21次委員會議決定,將邀請專家學者及NGO代表參與審查,進 行期中檢討並彙編公布期中報告,說明各點次結論性意見之期中執行進度及相 關策進作為。 貳、落實陽光法案,防止利益衝突 為執行陽光法案,防止利益衝突及健全財產申報制度,針對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務作業疑義及立法政策上具爭議性議題進 行修正,以解決現行規定窒礙難行之處。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明確、精 簡、可行」為方向,「整併相關法規」、「修正規範金額」、「檢視定義範 圍」及「授權機關自訂」為重點進行修正。 第六章╱未來展望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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