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非營BOOK
P. 211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 園務管理手冊 - 附錄 項 工作項目 檢核情形 改善 備考   二、市應變中心恢復二級開設時(颱風逐漸遠離) 次 情形         各校緊急應變小組解除值勤,恢復待命,若災情影響學校 完成□ 隔日正常復課,應即回報校安中心。 未完成□ 是否依校內初步災情,同步完成教育部校安中心「天然災 完成□ 害災損及停課通報系統」內各欄位填報。 未完成□ 參、災後復原階段 一、市應變中心恢復三級開設時(或恢復正常上班上課時) 項 工作項目 檢核情形 改善 備考 次 情形 1 2 3 4 5 6 7 8 1 2                各校災情輕微者,請優先動支校內相關經費或基金餘額, 依據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規定立即辦 理修復。    完成(或無 災情) □ 未完成□          災損嚴重者,請拍照存證,並請廠商估價,優先動支校內 經費改善,倘校內經費不足支應,復原經費 50 萬元以內, 請洽本局工程科及督學室認定後專案申請補助,為利時效 可依前開要點先行辦理復原工程。  完成(或無 災情)□ 未完成□     復原修繕工程經費如超過 50 萬元,請拍照存證並請廠商估 價,須由本局督學室及工程科會勘後專案簽准後始可辦理 發包。    完成(或無 災情)□ 未完成□        復原進度請於第一時間同步完成教育部校安中心「天然災 害災損及停課通報系統」更新填報。    完成(或無 災情)□ 未完成□          校地範圍(含無遮簷人行步道)應由各校復原,若有災情影 響層面巨大,需本市應變中心跨局處協處,請向應變中心 反映(電話:8786-3119 轉 8554)。   完成(或無 此情形)□ 未完成□        學校如因颱風造成民眾財損部分,請先向民眾委婉說明(如 學校在防範風災的種種行政作為等),準備國賠申請書主 動提供遭財損民眾使用。   完成(或無 此情形)□ 未完成□        收到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即影印請求文件送法務局建 檔,並即調查事實、蒐集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應於收到 請求書之日起 20 日內,簽具調查結果、拒絕賠償(氣象局 資料佐證)、和解撤回或進行協議之處理意見,經核章送 本局簽會法務局表示意見。  完成(或無 此情形)□ 未完成□      如因颱風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部分, 學校須先評估是否因行政管理疏失所致,依法應負賠償責 任者,如認適用高中以下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 學校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承保廠商,並填具出險通知 單,續由承保廠商辦理。    完成(或無 此情形)□ 未完成□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209 


































































































   209   210   211   212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