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非營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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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假日數 最低請假 單位 6日 半日 3日 半日 請假方式及證明文件 工資給予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 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含外祖父 母)喪亡者。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 園務管理手冊 - 附錄 8日 半日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工資照給(不扣全 勤)應於死亡之日 起百日內請畢為 限。 須檢附訃聞或死 亡證明書及關係 文件。 依實際需要 給予 依實際需要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病病者,其治療、 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按工資數額補償。 但同一事故依勞 工保險條例或其 他法令規定,已 由公司支付費用 補償者,公司得 予抵充之。 8星期 1 次休畢 因分娩者。 分娩假含例假日,應 1 次請畢,不得保留。 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 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須附合法醫療機 構醫師證明書 4星期 1次休畢 1星期 1次休畢 5 日 1 次休畢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流產假(含例假日)並應 1 次請畢。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含例日)並 應 1 次請畢。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 1 次請畢(含例假日) 5日 1 次休畢 家中配偶分娩得請休(含例假日) 工資照給不扣全 勤 註:1. 日薪以所核發之經常性薪資除以 30 日計算之。 2. 特別休假 連續工作滿半年 ( 以到職日計算 ),得與園長商議安排特別休假。休假日薪資照計,最低休 假單位半天,但應於年度內(每年 8 月 1 日至隔年 7 月 31 日)請畢,逾期視同放棄,不得累 計亦不得折現。 127 假別 喪假 公傷病假 產假 流產假 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