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無障礙產品型錄
無障礙洗面盆或洗手槽,應符合本節規定。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浴室者,其浴缸或淋浴間之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浴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浴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由無障礙通路進入浴室不得有高差,止水宜採用截水溝。 無障礙浴缸應符合本節規定。 無障礙浴缸應符合本節規定。 設有活動座椅,可選擇乘坐洗澡用輪椅者直接進入,或移位至座檯之淋浴間。 設有固定座椅,輪椅無法直接進入,使用者必須移位至座椅之淋浴間。 設於入口側面牆壁,牆面之中心線左右各38公分且距地板面80-120公分之區域。 淋浴間長度及寬度皆不得小於90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90公分,長120公 分。 一處距地板面高90-120公分處;另距地板面高35公分範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 助鈴,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 側面牆壁應裝設一水平及垂直扶手;水平扶手上緣距浴缸底面75公分,與出水側牆壁距離 不得大於38公分;垂直部份之長度不得小於60公分,與浴缸靠背側之外緣距離約70公分; 出水側及對向牆壁皆應設置L型扶手,該扶手水平上緣距浴缸底面75公分,垂直及水平部 分之長度不得小於60公分,垂直部分距浴缸外緣不得超過10公分。 浴缸前方之無障礙空間應涵蓋整個浴缸的長度,前方淨空間寬度不得小於浴缸寬度,深度 為80公分以上。 浴缸前方之無障礙空間應涵蓋整個浴缸的長度,前方淨空間寬度不得小於浴缸寬度,深度 為80公分以上。 淋浴間長度不得小於150公分、寬度不得小於80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80 公分,長150公分。 除入口側及設置座椅側外,另兩面牆皆需設置扶手,距地板面高度75公分,距牆角15公分 內得不設置扶手且入口側邊座椅處應設置高度75公分之可動式扶手。 設於入口對側牆壁,無座位者,可為距地板面80-120公分之區域;有座位者,其設置區域 以距設座位之牆壁68公分之範圍為限。 兩側牆壁應設置水平扶手,其入口對向牆壁之水平扶手長度不得小於45公分,扶手上緣距 地板面75公分;入口之牆壁近外緣處兩側及座椅靠牆側,皆應設置垂直扶手,其長度不得 小於60公分。 浴缸長度不得大於140公分;浴缸外側距地面高度45公分、底部應設置止滑片,且浴缸內 兩側接近上緣處,應設置扶手。 洗面盆前方不得有高差。 水龍頭應有撥桿,或設置自動感應控制設備。 洗面盆兩側及前方環繞洗面盆設置扶手,扶手高於洗面盆邊緣1-3公分,且扶手於洗面盆邊 緣水平淨距離2-4公分。 洗面盆邊緣距離水龍頭操作桿或自動感應水龍頭之出水口不得大於45公分,且洗面盆下方 空間,外露管線及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或易磨蝕之設備。 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80公分,且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20公分之範圍,由地板面 量起高65公分及水平30公分內應淨空,以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 602 . 1 位 置 602 . 2 地 面 602 . 3 高 差 602 . 4 求 助 鈴 603 . 1 適 用 範 圍 603 . 2 位 置 603 . 3 浴 缸 603 . 4 扶 手 604 . 1 適 用 範 圍 604 . 2 604 . 4 座 椅 604 . 3 移 位 式 淋 浴 間 輪椅進入式淋浴間 507 . 1 適 用 範 圍 507 . 2 無 障 礙 空 間 507 . 3 高 度 507 . 4 水 龍 頭 507 . 5 洗 面 盆 深 度 507 . 6 扶 手 604.4.1 定 義 604.4.2 尺 寸 604.4.3 扶 手 604.4.4 水龍頭位置 604.3.1 定 義 604.3.2 尺 寸 604.3.3 扶 手 604.3.4 水龍頭位置 6 0 1 適 用 範 圍 6 0 2 通 則 6 0 3 浴 缸 6 0 4 淋 浴 間 5 0 7 洗 面 盆 浴 室 無障礙法規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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