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篇 全 民 健 保 組 織 與 制 度
Chapter 1 NHI Administrative Framework
41
疾病名稱
16
重症肌無力症。
17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18
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
度以上者)。
19
職業病
20
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
1
個月內)
21
多發性硬化症
22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23
外皮之先天畸形
24
漢生病
25
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26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27
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28
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29
庫賈氏病。
30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
29
類者除外。
為方便慢性病患者例行取藥,健保署提供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措施。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醫師開給慢
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處方箋,當醫師診斷後認為屬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慢性病且病情穩定,可在
3
個月內
使用同一種處方用藥者,就能開給至多
90
天用藥量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這種處方箋須分次領藥,有效期
間依處方箋給藥日數計,每次最多領取
1
個月份藥量,但如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遠洋漁船與國際航
線船舶船員出海作業或罕見疾病病人,可以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處方箋的總給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