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篇 全 民 健 保 組 織 與 制 度
Chapter 1 NHI Administrative Framework
39
疾病名稱
1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惡性腫瘤
2
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3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
8
gm/dl
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
12
gm/dl
下者〕
4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5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6
慢性精神病。
7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G6PD
代謝異常除外〕。
8
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9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
20
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10
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11
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12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
16
分以上者(
INJURYSEVERITYSCORE
16
)(※
植物人
狀態不可以
ISS
計算)。
13
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一)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十一天以上者。
二)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三)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四)特殊疾病
(
末期心衰竭、慢性呼吸道疾病、原發性神經原肌肉病變、慢性換氣不足症候群
)
而須使用
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義原則。
14
一)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
30
天,且病情已達穩定
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二)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
30
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
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15
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
治療者。
表 8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