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雙月刊 no.100

(二)偵辦過程:將對象帶往預設之適當偵詢 處所,先實施體溫檢測(如發現發燒應 及時通知衛生單位依相關法規協處)。 案件調查後,涉刑事犯罪行為部分視案 件狀況通知地檢署承檢察官處分辦理 (是否解送或改以視訊方式複訊);至 違反居家檢疫、隔離行政罰鍰行為部 分,則通知衛生單位依法裁處。 (三)偵辦結束:協調衛生單位或消防單位調 派車輛協助解送或載送對象返家,警察 機關則須全面消毒偵詢處所。 二、預先規劃適當偵詢處所 考量警察機關隨時可能遇帶案對象有疫情狀 況,爰請各勤務單位應預先規劃適當偵詢處所,於 駐地外或通風良好處所架設錄音、錄影設備及準備 防疫隔板,避免傳染對象直接進入辦公駐地內部, 發生擴大感染情事。 三、協調救護車協送機制 考量刑案偵處各階段均有可能以車輛載送帶案 對象,包含自刑案現場帶往警察機關、自警察機關 帶往地檢署、協助載送對象返家等,爰請各機關事 先與地方衛生機關協調達成共識,遇案時支援救護 車輛,盡量避免以警車載送,降低執勤員警接觸病 毒之風險。 四、新增 M-Police 查詢功能 為使第一線執勤同仁即時查詢帶案對象是否為 防疫對象,警政署 M-Police 整合查詢 APP 透過介 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居家隔離(檢疫)系統, 提供員警即時查詢比對功能,可輸入「身分證統一 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進行查詢; 如受查詢人為防疫對象,查詢首面即呈現防疫專用 視窗,視窗內容包含「居家檢疫(隔離)」身分資 料及警語,提示員警須採取防疫期間特別措施,並 加強自身防護。 ▲ 109 年 4 月 22-24 日「全國疫期治安維護強化措施視訊會議」 08 刑事雙月刊 CRIMINAL BIMONTHLY VOL.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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