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雙月刊 no.100

67 警務手札 Learning ▲ 內政部警政署資訊室陳松春科 長發表意見 ▲ 警察科技執法之內涵與運用層面 ▲ 刑事警察局科技研發科陳詰昌 技正發表意見 ▲ 新竹市警察局潘朝智副局長發 表意見 ▲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蔡中志 教授發表意見 參、警察推動科技執法應考量之因素 刑事警察局科技研發科陳詰昌技正指出,警察 擴大推動科技執法,起因於社會環境變化,資訊科 技日新月異,民眾對隱私與匿名性之同意拋棄,新 型態犯罪手法層出(犯罪供應鍊斷裂,如 3D 列印 槍枝、汐止 youtube 線上自學爆裂物製作案件), 平均人力老化,與政府效能的提升(數位轉型、智 慧城市)等因素。然而,會中警政署資訊室陳松春 科長說明,實施科技執法,尚須考量以下各項因素: 一、法制人權:科技執法相關法令是否能賦權警察 適當運用科技執法,使法制跟得上環境變化, 釐清證據能力,兼顧人權保障,是重要考量因 素,細節包含人臉辨識是否擴及不特定民眾、 GPS 或 eTag 定位是否侵害個資等,爰各縣市 訂定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或自治條例以 作為法源與實際執行之依據。至於設置車牌辨 識攝影機目的為偵查與嚇阻犯罪,無法取締交 通違規,必須另行建置,是否應予以考量合法 化,亦需尋求外界支持。 二、政策配套:推動科技偵查,需要師資、種子人 才、設備、推廣等資源及政策的同步支持,故 相關預算、經費、養成教育課程、常年教育訓 練等調配,亦是重要考量,需要同步修改相關 規定與工作流程以俾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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