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雙月刊 no.100

61 寰宇交流 Communication 在該期間無權審理該人士之拘禁;亦依 據該法,被拘禁之人經內政部設立的防 範 犯 罪 委 員 會( Prevention of Crime Board )同意即可拘禁 2 年,無須經過 公開法庭審訊。該法在 2017 年修正更 名為 POCAA ,同時明訂特定罪行(包 括私會黨活動、販毒、犯罪組織等)若 認定嫌疑重大,警方逮捕犯嫌後,得向 法院聲請延長拘留達 60 日,性質為警 方拘留,非法院羈押,再經內政部防範 犯罪委員會裁定發出拘留令,得予以拘 留 2 年;若證明犯嫌係嚴重罪行之累犯, 且違反配帶電子腳鐐等監控命令,得再 延長拘留 2 年(共 4 年)。 (二)對於組織資產或資金之法令與手段 馬國警方對於幫派資產或組織犯罪,不 論是個人或組織之資產調查與扣押,仍是以 馬國 2001 年所制訂之反洗錢法(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2001 )為主;而對於犯罪者財 產之調查則由國家公司委員會與破產事務局 ( Department of Insolvency ,此間稱報窮局) 及他非政府組織協助辦理。馬國境內發生的 幫派內訌或火拼,一般是由於黨內頭目爭上位 而引發。幫派成員不惜火拼而出位,是因為他 們在幫派內地位越高,每月所獲得的分紅也越 多。因此警方援引反洗錢法凍結及充公私會黨 (黑幫)涉嫌走私與販毒、搶劫、綁票勒贖之 利得與資產,是為了澈底打擊幫派活動。當私 會黨沒錢時,其日常運作將受阻並可能癱瘓, 警方表示逮捕這些幫派的首腦及其左右手,加 上凍結及充公有關幫派的資產,將能有效打擊 這些幫派的活動。幫派一旦群龍無首又沒有足 夠現金,就難以招募新血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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