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雙月刊 no.100

60 刑事雙月刊 CRIMINAL BIMONTHLY VOL.100 除了幫派的紋身之外,任何有關幫派 圖騰、徽章、旗幟和標誌的周邊物品如貼 紙或橫幅也不被允許擁有,亦會被視為是 幫派成員。警方也會藉由觀察蒐證一些公 開活動或葬禮儀式,來判定當中是否有人 涉及幫派活動。倘援引 1966 年社團法調 查涉及或參與幫派活動(參與非法社團活 動)之人,最高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000 元馬幣以下罰金。 2 、馬國刑法第 130 條 V 項:參與犯罪組織, 可處 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同 條亦規定協助有組織犯罪集團,可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依據馬來西亞 2011 年所訂之國家安全法 特別措施( Security Offenses “ Special Measures ” Act 2012,SOSMA )開宗明義 所載,本法為維護公共秩序與國家安全等 相關事項所訂定之特別措施,因此警方若 有理由足信涉有違反抽象之國家安全事 項,即可不用持有令狀,逕行逮捕與拘 禁相關當事人,並可不用經過檢察官或 法院之審核,最高拘禁至 28 天(按:原 於 1969 年所訂之內部安全法( Internal Security Act 1960,ISA )已廢止,內安法 已改由國安法取代)。任何自稱為幫派成 員,或身上刺有這些幫派圖騰、徽章及標 誌紋身者都適用該法進行拘禁調查。 4 、根據 1959 年所制訂,並在 2015 年修 正之犯罪預防法( Prevention of Crime Act,POCA ),任何人如果涉嫌犯罪,警 方可以逮捕拘禁長達 60 日,而地方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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