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雙月刊 no.100
57 寰宇交流 Communication 然而,在組織犯罪的特定背景下,以涵括犯罪 所得在內之資金導向( finance -oriented )犯罪控 制概念,與傳統的沒收視角有很大不同。此種以資 金為導向的犯罪沒收控制策略,主要針對犯罪組織 本身及隱身於幕後之人,並通過嶄新且具體的策 略,作為解決組織犯罪的一種專門手段。 現代犯罪學研究中發現,組織犯罪的犯罪者一 旦透過社會關係聯繫進入犯罪網絡,持續使用或倚 賴其他資源,諸如資金、專業知識或人脈等,之後 逐漸降低依賴性而選擇自立門戶,此類新成立的犯 罪團體又會吸引類同社會環境下的其他犯罪者,如 此周而復始不斷上演,犯罪者在遭逮捕或扣押資產 時,可能會讓網絡的連接產生斷點或漏失,但是此 一犯罪鍊一般而言很快就能回復;換句話說,在犯 罪網絡裡,沒有任何人是無法取代的,任何人都會 為他人所替代,即便重要如發起、主持的領導者、 金主或周遭協力幫助者亦皆然( Kleemans and van de Bunt ,1999 )。 無論犯罪組織結構是鬆散的或官僚階層嚴明 的,甚至是層級較扁平,成員流動性較高之合作犯 罪網絡,組織或網絡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很容易地被 其他人取代。傳統上若僅以監禁和罰金等刑事司法 處遇,所獲得的回應事實上效果有限,若聚焦於個 人或組織的犯罪所得或其資產,則效果顯著。 傳統上的起訴不易實現刑罰的嚇阻作用和預防 目的。因此,包括犯罪所得在內,以資金為導向 ( finance oriented )的沒收,可以被認為是一種雙 重策略,一方面,將傳統的起訴結合在一起,專注 於個人的處遇;另一方面,以資金為導向的措施, 將產生更大的影響。這兩個元素之間的明確關聯性 則確認了與現代金融相關的犯罪控制策略,也被認 為是針對有組織犯罪政策的防制關鍵之一( Levi, Osofski, 1995; Bodnar , 2003 )。 貳、國際間以資金為導向之組織犯罪 防制實務 與傳統起訴之犯罪控制概念不同,以資金為導 向的組織犯罪控制概念包括三個方面:( 1 )資產 追查、( 2 )臨時凍結(扣押)和( 3 )最終資產移 交或回復(沒收,追徵)。除了傳統的證據蒐集, 技術上應有專門的調查人員與專責之調查機構,以 補充常規之外的證據蒐集及追溯資金流向,並就案 件有關的組織與個人之資訊和證據、資金背景,包 括其合法財產予以追查,以便盡可能廣泛的偵蒐, 利於後續扣押和追回資產前之準備,尤其針對集團 內之人際網絡關係及架構之彙整,以利確定潛在或 幕後的參與者。 就調查的技術上而言,有嵌入式調查和獨立式 的財物調查方式( Paoli,2014 )。嵌入式(或依附式) 調查係以具體的違法行為當作出發點,警方依據情 資進行調查犯罪所得及其下落。按照整體過程的相 關特性,此類的資金調查是被動回應的;而獨立式 資金調查之發動,卻是主動針對可疑之交易報告做 出回應。此類型之調查具有積極與主動性,希望能 從所檢視之資產中,發現相關犯罪。 就理論上來說,洗錢的概念本為以積極主動的 調查方法進行追查,但因為反洗錢法令對於犯罪行 為證據取得的嚴格規定,因此最終只有少數案件能 以洗錢罪責定罪( Kilchling, 2002 ),換句話說, 只要檢警沒有最初資產的相關來源證據,便很難確 認可疑的資產到底是由何項犯罪所獲得。也因為如 此,成功的沒收與追徵的先決條件係主要取決於調 查單位是否具有運用或取得第三方民間企業之相關 業務資訊與證據的能力。 迄今為止包括我國在內,多數國家已經針對沒 收之證據法則引入某種形式的舉證而負擔減輕,或 是在某些情況下放寬了非法來源證明的標準或條 件,甚至要求犯罪者承擔若干舉證責任,要求犯罪 者解釋或證明其資產來源,此種作法更可以合理地 應用於其他案件的偵查,如貪污、商業和經濟犯罪 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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