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雙月刊 no.100

45 偵查論壇 Forum 滋事等狀況,提出幫派糾眾鬥毆新型態案件之防制 與偵查精進作為,期能有效防制幫派涉入街頭聚眾 鬥毆案件。 貳、現行應處作為 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第 150 條聚眾施 強暴脅迫罪修正案於 109 年 1 月 17 日生效。新法 上路後,是類聚眾鬥毆案件的法律構成要件更加具 體,第一線到場處置的警察遂有明確執法依據,便 能夠勇於執法,以下謹就街頭暴力犯罪提出事前、 事中及事後應處原則詳加說明。 一、事前建立各項資料庫、聯繫窗口,遇案運用 針對「啟動快速打擊犯罪部隊案件」、「聚眾 鬥毆案件」、「黑衣人聚集有集體暴力脅迫性案件」 等各類群聚暴力滋事案件,律定建檔作業規定,運 用現有系統資料庫,清查相關人員治安背景及人際 關聯性,鎖定重複實施暴力犯罪之涉案者,追蹤並 分析其犯罪軌跡,跨轄與其他偵辦單位建立聯繫窗 口,可強化或擴大犯罪事證偵辦。 二、事中強勢執法、查訪約制,適時發布新聞 說明 發生聚眾鬥毆案件時,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立 即調度優勢警力,強力壓制鬥毆現場,採取主動、 強勢作為,並指派幹部到場指揮,不應毫無作為, 現場處理原則如下: (一)快:處理警力快速到達現場。 (二)鳴:鳴警報器、吹哨。 (三)集:集中警力,以優勢警力壓制。 (四)一:動作一致、氣勢一致,強勢壓制, 妥適使用警械。 (五)制:善用應勤裝備(如:警棍或防護型 噴霧器)制止暴力行為。 (六)逮:依法逮捕,逃逸者儘速追緝到案。 警方全面清查掌握主事者及相關共犯背景資 料,釐清鬥毆動機,對重複滋事分子、具治安顧慮 人口身分者,加強查訪蒐報;對重複發生鬥毆場所 進行稽查,如係幫派組合經常活動或圍事處所,主 動編排預防性路檢勤務或聯合相關主管局處稽查, 運用第三方警政之作為,要求業者自律,使其約制 相關人員,降低聚眾鬥毆發生之機會。 另不主動發布聚眾鬥毆案件新聞,如有現場強 勢執法作為畫面備而不用,遇新聞媒體報導或社群 網路熱議時,再即時說明警方嚴正執法立場,以正 社會視聽。 三、轉報相關事業目的主管機關裁罰,積極查 訪聯繫 針對幫派經常活動處所或有治安顧慮之營業場 所,依警察機關運用「第三方警政」策略強化維護 治安專案計畫,函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轉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認 定違法(規)情形,依相關法規裁處。 對於經常發生聚眾鬥毆滋事之場所,責令業者 積極配合執法,加強規勸滋事分子。如有不願配合 者,應即適切規劃高頻率場所臨檢勤務,或編排經 常性周邊道路路檢勤務,嚇阻滋事分子再度群聚, 杜絕擾亂治安之情事重複發生。 逮捕或通知聚眾鬥毆(滋事)案件涉案人後, 必要時,由涉案人住居所或工作地轄區分局佐警, 至涉案人家中或工作場所,查訪其法定代理人或同 住親屬、雇主,以發揮家庭、社會功能,共同約制。 參、幫派分子涉聚眾鬥毆案件之分析 一、幫派分子涉聚眾鬥毆情形 分析「街頭聚眾鬥毆資料庫」案件資料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止,涉案相關人(含被害人、犯嫌、 證人等) 1 萬 1,816 人,具幫派背景人數 1,042 人僅 占總數涉案人 8.8% ;另鬥毆動機以口角糾紛 40.1% 最多、債務糾紛 19.67% 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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