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雙月刊 no.100

38 刑事雙月刊 CRIMINAL BIMONTHLY VOL.100 散播假新聞有關的法律責任 參考立法院「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 研析」,現行法律針對假新聞、假訊息相關處罰規 定如下: 一、刑事責任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刑事責任部分,可 能構成刑法第 310 條毀謗罪、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 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尚有 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等。 其他特別刑法亦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 第 63 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食品安全法 46 條散播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證券交易法 第 155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17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罪;而網路轉貼文章,若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之 行為,依著作權法第 7 章規定,亦可循刑事途徑論 罪科刑。 二、民事責任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行政責任 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處 3 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 假新聞來源廣泛 2020 年 6 月,英國牛津大學路透新聞學研究所 ( Reuters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Journalism ) 發布「數位新聞報告」( Digital News Report ), 全球有超過一半( 56% )的受訪者認為假訊息會造 成困擾;高達四成受訪者認為「政治人物」是假訊 息最大宗來源,其次才是促銷活動、記者、一般民 眾與外國政府。 行政處罰的困難,在於假新聞現跡的場域包括 入口網站、網路論壇、網路新聞、各種網路 Club 、 粉絲團、留言版、聊天室、評論專區、廣告專區、 產業專頁、線上集評論壇、直播平臺、臉書、 LINE 、社群網站、 Instagram 等等多不可數,還需 區分為境內和境外,很難查得清、查得明。僅對某 些個案施以行政處罰,很容易出現不公平的差別對 待,亦有違民主憲政平等原則。 參 考 Tilly 動 態 民 主 觀 點, 民 主 警 政 ( Democratic Policing )是一種更有效益的警政 ( Effective Policing ),是一種「好還要更好的警 政」,也是 Peter K. Manning 所說的「基於警察與 民眾之間維持的信任( Trust )所建立的社會結構」。 兼顧復原力、永續性治理假新聞 民主化的臺灣擁有民主化的警政,民意調查顯 示,有超過 70% 的臺灣民眾認為「最值得信任的公 務員是警察」。臺灣民主警政成就有目共睹而且得 之不易,應該珍惜並維持人民對警察的高度信賴。 假新聞是人類社會的「細菌或者病毒」,這種 細菌、病毒將永遠伴隨人類生活而存在。只要有人 活動的地方,就會有假新聞。由警察判別假新聞, 稍有不慎就會出現負面發展。想要維護社會秩序與 安寧,兼顧言論自由及保障人權,需要一套包含社 會復原力( Resilience )、永續性( Sustainability ) 的公共治理策略,如此才能促進臺灣民主警政的永 續發展。 網路賭博 犯罪分析與策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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