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雙月刊 no.100
35 破案心路 CASE STUDY 仙女班法則等贓證物,並將犯嫌拘捕到案,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獲准;徐嫌創立之政黨「中○中正黨」亦於主嫌遭 羈押後隔日解散,由內政部於 109 年 6 月 24 日公 告在案。 本案主嫌徐○○自民國 80 年成立「華○靈修 中心」至今逾 30 年,於北、中、南均設有道場, 信徒遍及全臺,近年更成立政黨「中○中正黨」, 其對社會影響力甚鉅。然渠竟運用權勢,假宗教之 名而為斂財之實,以「世界末日」等說詞詐騙信徒 奉獻金錢,更利用信徒對信仰的敬畏之心,公開招 募「仙女班」,形塑自己為至高無上之「神」,可 帶領被害人修行,並以「道主」自居、視信徒為僕 民僕女,並經年累月不斷灌輸「自己是道主不能違 抗」之觀念令被害人不敢抗拒,甚至違背其意願施 以強制性侵、強制猥褻等惡行,枉顧被害人受害後 身心遭受之痛苦煎熬,行徑囂張。本大隊於防疫假 訊息案件中溯源追查出幕後諸多犯罪事證,一舉瓦 解該不法宗教團體,剷除不肖份子,並成功拯救痛 苦無助的被害人。 伍、結語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 宗教之自由。」宗教自由或民俗信仰係憲法保障之 基本人權,因此人民有權相信不能證明之事,相對 而言,傳播宗教之人亦毋庸證明宗教教義之真實 性。然宗教行為之自由仍應有所限制,不該脫離一 般社會之價值判斷,尤其在經濟活動以及身體自主 權方面,更應尊重個人自由意志的表達,不能僅因 披有神靈的外衣而豁免法律之適用。 所謂「宗教詐欺」、「宗教騙色」等行為,雖 幾經法務部研討欲修訂專法加以規範,然宗教有其 難以科學驗證的部分。首先要定義什麼是「神棍」, 並建立一套客觀可檢驗的標準,就有很大的難度, 更難以證明是否有「詐術」存在,因此至今仍僅能 由法院依現行詐欺、妨害性自主等罪章之構成要 件,就客觀可檢驗的部分來認定是否成立犯罪。 透過上述案例,希望社會大眾也應培養獨立 思考的能力,謹慎分辨各種外來資訊之真實性,切 勿輕信傳言;所謂「天助自助」,惟有堅定做自己 命運的主人,方能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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