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雙月刊 no.100

34 刑事雙月刊 CRIMINAL BIMONTHLY VOL.100 三、深入追查惡行 另本大隊於查明詐欺、洗錢犯行之際,進而 發現徐嫌於民國 105 年間,以「帶領弟子修行成仙 女」為由,慫恿靈修中心成員及其家屬,遴選 20 歲至 30 歲之年輕女信徒成立「仙女班」,指派專 人負責管理、安排生活起居並進行洗腦課程,嚴格 控制「仙女班」成員之生活,要求「仙女」不思親、 不思凡,即不得與家人、朋友聯繫,亦不得參與各 項社團及聚會,澈底切斷「仙女」與外界之聯繫; 且安排「仙女」進入其創立之太○公司任職,以 達全面掌控「仙女」之目的,倘若「仙女」表現出 思念家人之情,即遭嚴厲訓斥、大聲責罵,並遭其 他「仙女」側目,致「仙女」均不敢違抗,僅得以 侍奉師父為生活重心,更向「仙女班」成員謊稱, 可以藉由與其「和合」(即性行為)讓凡骨脫胎成 仙骨。因為「仙女」自小由父母帶入「華○靈修中 心」,信仰上懵懂無知,將主嫌視為心靈寄託之對 象,對渠有極深的信任,又憚於自身、父母親人之 命運、工作機會等均為徐嫌所掌控,若反抗恐會使 全家被逐出道場,甚至遭到不利之報復等心理,遂 有多名被害人遭徐嫌意圖強制性交(未遂)、施以 強制猥褻行為,進而身心嚴重受創。 另查徐嫌為彰顯神蹟,在不具備專業醫師資格 之情況下,自 95 年迄今長期向靈修中心成員開立 中藥處方箋,提供信徒抓藥服用,並以每包 100 元 的價格,私自販售其自行命名的「一般清熱仙丹」、 「解毒清熱丸」(內含處方藥)、「固齒神方」等 藥品予信徒;另提供不明藥方予「仙女班」成員, 宣稱有調理月經、保養身體之功效,供「仙女班」 成員以一次 1000 至 2000 元之價格購買藥材,再自 行煎藥服用,並指派專人負責彙整及分發藥品等事 宜,枉顧信徒服用來路不明藥物可能對身體產生之 負面影響,顯有醫師法第 28 條「未取得合法醫師 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之不法情事。 肆、查緝成果 本案歷經專案人員不眠不休的偵辦,於 109 年 6 月 16 日持搜索票、拘票,兵分多路前往犯嫌 居住地及公司等處執行搜索拘提,現場扣得現金新 臺幣 8,391 萬元、帳冊、藥單、藥丸、小尊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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