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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刑事雙月刊 CRIMINAL BIMONTHLY VOL.102 二、外交部課程偏重駐外工作之概論,而非專論。 (一)缺乏介紹外交與警政之關係: 例如,講座在 課程中曾提醒參訓學員們注意臺嫌遣陸事 件,卻未深入剖析事件始末,駐外機構處置 作為,該等事件對於駐外機構、館長或館員 們的工作產生何種影響,以及駐外機構如何 因應。前揭內容方有助於作者規劃符合外交 與警政目的之推案,並處理各類危機事件。 (二)缺乏介紹學員擬派任國家之相關課程: 講座 雖有介紹五大地域(含亞太、亞非、歐洲、 北美、拉美)概況,卻未針對參訓學員們擬 派任的駐在國概況進行介紹。例如,作者派 任國為菲國,然課程內容並未介紹菲國國情 與政經概況、臺灣駐菲代表處的組織與運作 概況,以及該辦事處當前重點工作與面臨挑 戰等。 經驗驅動的自主訓練 上述正式訓練,除了實地學習跨國刑案偵辦之 外,其餘加總為期不到一個月,亦即作者有充裕發 揮創意的時間。基此,作者另針對學術文獻、刑事 警察局收錄近兩年關於菲國陳報單、與具警政合作 經驗者座談,以及作者聆聽外交部課程時所製作筆 記等資料,進行內容分析,形成下列參考資料: 一、業務資料庫: 以 108 年及 109 年陳報單為分 析對象,建成下列兩種資料庫。作者期望在接 獲兩國請求時,能夠迅速地找到合適素材,據 以擬訂處理策略,並彙整處置結果以為相應回 應。 (一)臺菲工作一覽表: 本表雖以案為主,卻非僅 為陳報單發文清冊,而係針對陳報單內容設 定關鍵字,一方面重新編寫陳報單檔名, 並進行檔案分類;另一方面製成關鍵字檢索 表,期能有助於案件統計與分析、追蹤未結 案件,甚至是製作專報。尤其在刑案部分, 以專案名稱、嫌犯與受害者姓名等作為關鍵 字,有助於發掘不同年度、不同案件間之關 聯性。 (二)駐菲聯絡關係網: 警察聯絡官於駐在國從事 警政合作,已不具執法能力,故需培養能促 進友軍完成國內請求事項之影響力,所以 警察聯絡官應視經營聯絡關係網為最基礎工 作。在建構本資料庫時,作者係以人為主要 元素,包含聯繫窗口與合作關係等兩項內 容。所謂聯繫窗口係指警察聯絡官互動的友 軍,包括職稱(及階級)、服務機關 ( 單位 ) 等關於友軍專業身分的欄位資訊;而合作關 係則指與聯繫窗口建立的工作關係,包括交 流內容、窗口功能(例如,友軍提供何種協 助、專辦哪類刑案等)及社交方式等資訊。 二、臺菲警政合作現況: 我國與菲國從事警政合作, 乃是處在不同的國家場域進行實作。在我國, 偵查人員係經由受到我國場域影響的刑事警察 局,才能與外國友軍從事警政合作。而在菲國, 警察聯絡官則遠離我國場域,身處在駐外機構 內,與受到駐在國場域影響的友軍從事警政合 作,遂有以下事項需要先行瞭解: (一)菲國的國家場域: 從權力觀點出發,說明菲 國始自美國殖民時期引進憲法三權分立,期 間歷經馬可仕總統執政時期的獨裁與貪瀆 後,為強化防貪機制,再由繼任之艾奎諾政 府訂頒 1987 年憲法迄今,仍難以遏止相關 部門的貪瀆行為。可能因素之一是菲國早於 西班牙殖民時期引進且深植各階層生活的恩 從關係( 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 ),成為 重要的權力源。此種法律與恩從關係間的衝 突,亦可能影響菲國國家警察的組織變革與 運作,以及其與各執法機關在處理跨境犯罪 問題的關係。 (二)駐菲代表處: 我國進行臺菲互動,係以駐菲 代表處為主要行政機構。基此,作者以駐菲 代表處為起點,運用韋伯對於官僚機構的觀 點來建構駐處的內部指揮系統與業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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