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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查獲製毒化學品申請銷燬 各警察機關查獲製毒工廠時,扣案毒品、毒 品半成品或毒品先驅原料,得依前開辦法申請判決 確定前銷燬;未檢出毒品成分之製毒化學品,如具 有危險性,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40 條第 3 項規定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由檢察官向法 院聲請毀棄。 高檢署為協助各機關處理查獲製毒工廠證物, 前於 110 年 3 月 25 日以檢總卯字第 11009001460 號函發製毒工廠扣案毒品及化學品入庫保管流程、 製毒有關人等詢(訊)問重點、入庫申請暨審核表 及移送書應附檢核表等,警政署已於 110 年 4 月 6 日函轉各警察機關向所屬同仁宣導運用。 按高檢署規劃,相關個案經判決確定或法院 裁定毀棄後,固態部分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環保機關處理後進 行焚燬;液態部分該署則委託國立成功大學環境資 源研究管理中心專業團隊,以專案方式協助進行安 全性檢測、包裝、清運及銷燬。 肆、結語 各警察機關過去查獲製毒工廠案件,檢察機 關常有委託查獲單位代為保管證物之情形(尤以大 量、液態證物為主),查獲單位除負擔保管人力、 空間外,更擔心發生證物佚失問題,爰前述法規或 可為緝毒實務工作減緩些許壓力。 各單位除熟悉處理程序外,亦須加強與檢察 官及地方檢察署贓物庫溝通,針對扣案毒品、毒品 半成品、先驅原料及製毒化學品,落實合法去化工 作,以保障同仁安全及身體健康。 15 研討專題 Special Top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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