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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案毒品銷燬之處理程序如下(第 3 條): (一)扣案毒品於判決確定前,偵查中經移送機關 向檢察官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於徵詢被告 意見後,得以處分命令銷燬之。 (二)扣案毒品之銷燬事宜,由各地方檢察署或由 各地方檢察署委託其他地方檢察署、司法警 察機關辦理之。 (三)贓物庫收受承辦檢察官處分命令,辦理銷燬 事宜時,應先查核欲銷燬之毒品品項、數量 是否相符,且確定在贓物庫、法務部調查局 毒品保管專庫或在其他代保管處所,再依處 分命令造列銷燬清冊,函報臺灣高等檢察署 (以下簡稱高檢署)或褔建高等檢察署金門 檢察分署(以下簡稱金門高分檢署)核准。 有發現毒品未在贓物庫、法務部調查局毒品 保管專庫或其他代保管處所情形,應即報請 承辦檢察官處理,不可預為列冊函報銷燬。 (四)扣案毒品銷燬之過程,應由第二款辦理銷燬 之機關全程錄音錄影,銷燬後應檢具銷燬紀 錄、照片及錄影光碟(一式三份),由移送 機關、檢察官留存及函報高檢署或金門高分 檢署備查。 13 研討專題 Special Top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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