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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於 108 年 12 月 1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復於 109 年 1 月 15 日由總統公布修正,其中第 18 條第 2 項增訂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相關規定: 「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 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 部定之」。 貳、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法定程序 法務部依前開條文授權,於 110 年 4 月 29 日以法令字第 11004513040 號令 訂定「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其中處理程序規範如下: 研 / 討 / 專 / 題 12 刑事雙月刊 CRIMINAL BIMONTHLY VOL.102 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相關規定 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股長/ 洪培倫 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偵查員/ 王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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