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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109 年防制營業場所毒品犯罪 專案行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針對易發生毒 品犯罪之高風險營業場所,課予負責人風險管理責 任之作法立意良善,但實務上有部分不肖業者容留 消費者在場所內施用毒品,並透過變更負責人的取 巧手段規避查緝,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難以 運用該條文進行處罰。爰此,行政院蘇院長於 109 年 8 月 27 日行政院第 3716 次會議特別指示:「請 地方政府協助就所轄易聚眾滋事之特定場所加強管 理,尤其這些場所常是藥頭出沒及聚眾吸毒之地 點,該強力採取斷水斷電措施就應斷然執行,避免 這些場所藉由更換人頭而繼續營業」。 為避免特定營業場所淪為毒品犯罪溫床,警 政署在 109 年 10 月 16 日至 10 月 30 日,推動各 警察機關執行「防制營業場所毒品犯罪專案行 動」,該專案為期 15 天,專案期間查獲營業場 所相關毒品案 169 件、 400 人,查扣各級毒品 毛重 4 , 758. 1 公克,涉毒營業場所計 127 家, 其中由業者主動通報查獲者,均責成管轄警察 機關針對該處加強規劃臨檢查察勤務;由警察 機關主動查獲者,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通知負責 人執行各項毒品防制措施(列管三年)。 本次專案另請各警察機關會同其他行政機關, 前往易涉毒營業場所實施聯合稽查,計查獲 237 家 業者有違反行政法規或地方自治條例情形,均函請 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裁罰;另有 42 家特定 營業場所未執行毒品防制措施,直轄市、縣(市) 政府已通知負責人限期改善,並派員前往複查,以 避免此類場所成為毒品防制破口。 肆、提升營業場所從業人員辨識毒 品犯行能力 考量部分業者尚不熟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規定,且缺乏員工反毒教育訓練相關教 材,警政署在 109 年 12 月 8 日函發「施用持有毒 品判斷及通報方式」簡報資料,請經濟部、交通部 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局,齊力向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 夜店及住宿業等 6 類場所加強宣導,如何透過觀察 消費者生理表徵、行為舉止、攜帶物品以及客觀情 狀,辨識場所內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等行為,並提 供毒品施用器具、新興毒品外觀樣式以及通報警察 機關處理流程以利業者參考,期能結合業者共同防 止毒品透過營業場所擴散。 10 刑事雙月刊 CRIMINAL BIMONTHLY VOL.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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