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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罰則 (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以下同)五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二)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 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處負責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 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ㄧ年六個月 以下或勒令歇業。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ㄧ 年 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上述特定營業場所種類、毒品防制資訊內容與 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格式、毒品危害 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由法務部會商相 關機關定之,即 107 年 6 月 12 日發布,並從 107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之「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 制措施辦法」。 上揭辦法第 2 條對於特定營業場所之定義為: 「實際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或 住宿之業務,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 自該查獲之翌日起三年內之場所。但該場所人員已 事先向警察機關通報者,不在此限」,相關場所如 多次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其三年之期 間自最近一次查獲之翌日起算。 貳、近年特定營業場所違法處罰情 形 依據上述辦法第 10 條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31 條之 1 第 3 項所稱「知悉」,指有人在內 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事實確實存在,且為特定營業場 所人員所確知,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 條文規定裁罰前,應確實查證。 實務上對於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 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舉證難度較高,但各警察機 關仍落實執法,於 108 至 109 年查獲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個案計有 9 件、 7 家業者, 並函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裁罰在案(其 中 7 件、 5 家業者屬情節重大): 編號 裁罰年度 主管機關 違法場所 違法情形 裁處結果 1 108 年 臺北市政府 金○輝煌酒店 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 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 罰鍰各 50 萬元、 停止營業 2 鑫○酒店 3 禾○酒店 4 天○精品旅館 (查獲 3 次) 罰鍰合計 160 萬 元、勒令歇業 5 6 7 臺南市政府 大○順 KTV 未執行毒品防制措施 罰鍰 5 萬元 8 109 年 臺北市政府 元○名店 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 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 罰鍰 50 萬元、停 止營業 9 桃園市政府 摩○汽車旅館 未執行毒品防制措施 罰鍰 5 萬元 表 1 : 108-109 年特定營業場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1 條之 1 查獲及裁罰情形 (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 09 研討專題 Special Top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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