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雙月刊59期

31 臺灣期貨雙月刊 TAIFEX BIMONTHLY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公告修正「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 則」規章條文、「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各項議題彙整表,並自 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2 公告日期 2020 年 9 月 15 日 公告文號 中期商字第 1090003866 號函 概要說明 依據 2020 年 7 月 10 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 6 屆理監事第 6 次聯席會通過,並 經 2020 年 9 月 1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90356328 號函准予備查。旨揭 規章修正重點如下:一、考量部分高齡者雖無法提供固定收入證明文件,卻具有一定資產可 承受期貨交易之風險,故於第五條第六款第五目增訂,如交易人得提供期貨商要求之徵信及 財力證明,該財力證明經徵信人員評估後之總價值數額達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者,得免提 供本條款第四目之最近一年固定收入證明。二、 70 歲以上之期貨交易人不能提出最近一年 固定收入證明且合計達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或提供財力證明經徵信人員評估後總價值數額達 新臺幣 5000 萬以上者,期貨商僅得接受平倉委託及新增選擇權買方之委託。 用狀支應,其作業程序如下: A 、期貨商、結算會員準備相關文件向金融機構辦理開立「不 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B 、期貨商、結算會員向金融機構申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應載 明下列事項:( A )受益人為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B )金融機構於接獲臺灣期 貨交易所付款通知時,應即無條件依信用狀所載方式撥付款項。 C 、期貨商、結算會員填具 「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申請表」,向臺灣期貨交易所申請緊急支應調整 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 D 、期貨商、結算會員向金融機構申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應實 際動支後始得新增部位;另期貨商、結算會員需將開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之證明文件 提供予臺灣期貨交易所。( 2 )期貨商、結算會員依其財務狀況,向金融機構申請動用可透 資額度支應,其作業程序如下: A 、期貨商、結算會員準備相關文件向金融機構申請動用可 透支額度。 B 、期貨商、結算會員填具「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申請表」, 向臺灣期貨交易所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 C 、期貨商、結算會員向金融機 構申請可透資額度,應實際動支後始得新增部位:另期貨商、結算會員需將申請授信及動支 之證明文件提供予臺灣期貨交易所。(二)以經臺灣期貨交易所認可之方式支應期間應辦理 事項:期貨商、結算會員以經臺灣期貨交易所認可之方式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作業,其支應 期限內,應辦理事項如下: 1. 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營業處所公告下列事項:( 1 )法令依 據。( 2 )公告時間:期貨商、結算會員以經臺灣期貨交易所認可之方式支應調整後淨資本 額之當日起。( 3 )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原因。( 4 )支應金額加計調整後淨資本 額之總額占其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超過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2 項所定比 率之額度,始得新增部位,且該支應額度不得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之加項。但期貨商若兼營 槓桿交易商者,其新增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標準,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 49 條第 1 項所定比例。( 5 )期貨商以經臺 灣期貨交易所認可之方式申請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5 各營業日。 每年度以三次為限,且連續申請以一次為限。( 6 )財務狀況。( 7 )交易人部位及保證金權 益說明,並協助交易人於其他期貨商辦理開戶作業及處理相關事宜。( 8 )訂有承受契約之 期貨商名稱及基本資料。( 9 )其他必要事項。 2. 期貨商、結算會員於辦理以經臺灣期貨交 易所認可之方式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作業期限內,應向主管機關及臺灣期貨交易所提出改善 計畫。 3. 期貨商、結算會員應依該公司風險控管規定,持續對所屬期貨交易人確實執行保證 金及部位等業務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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