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雙月刊59期

13 臺灣期貨雙月刊 TAIFEX BIMONTHLY 2020 年 2 月 13 日公告修正「交易資訊使用管 理辦法」及「交易資訊使用費收費標準」,並於 2020 年 2 月 24 日公告有關交易資訊逐筆揭示制 度上線申請使用者應辦理事項,規範期貨商應與 接收資訊之交易人約定應遵守相關規定,且應每 月至期交所申報非揭示使用資訊用戶資料。 新興科技應用 有關期貨業者提供雲端服務,參考證券市 場之規範及期貨公會「新興科技資訊安全自律規 範」,期貨業提供雲端服務應事先評估雲端運算 服務之風險,若雲端運算服務涉及關鍵性系統、 資料或服務者,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相關運作安 全規範。 權益作業 一、配合主管機關 2019 年 7 月 10 日公告期貨商 自 2019 會計年度起,得不再繼續以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方式,作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 障公司從業人員權益之用,惟仍應於年度預 算編列一定金額以支應員工轉型、訓練所需 經費,爰修訂相關文字內容。 二、主管機關基於期貨商為高度監理之金融特許 事業,為落實股東平等原則、保障投資人權 益及強化公司治理,對於公司法 2018 年修正 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一人股東組織型 態公司之相關限制部分,期貨商不宜比照放 寬,原則上非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應依公 司法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規定辦理,爰增 訂相關文字內容。 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及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配合主管機關 2018 年 12 月 19 日發布擴大 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至實收資本額達 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 司,爰配合修訂法令規章依據及相關內容。 對子公司之監理 有關期貨商對子公司監理之相關規範,主管 機關鑒於期貨市場尚未開放期貨商持有創業投資 事業股份,爰刪除有關期貨商持有創業投資事業 股份具控制力者之監理規範等相關內容。 結語 期交所更將偕手期貨業者遵循最新法規規範, 期望與業界先進共同努力,務使國內期貨市場管 理更加健全。 本次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相關修正內容及 修正對照表,已登載於期交所期貨商管理系統網 站,請於登入後點選「期貨商內控標準規範」、「 IB 內控標準規範」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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