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雙月刊59期

11 臺灣期貨雙月刊 TAIFEX BIMONTHLY 特定客戶條件 說明 專業機構投資人 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 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 服務事業、槓桿交易商。 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 萬元之法人或基金。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 計師查核或核閱。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二、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 經驗。 三、出具載明由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 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其詳盡說明授權 執行部位組合及拆解作業之處理原則、 執行限制、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 注意事項,並確認已受充分告知及瞭 解且同意簽署為特定客戶之聲明書 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 一、曾任職於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或有其他學經歷足 資證明具備期貨專業知識者。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開戶滿六個月。 (二)提出最近一年於期貨市場交易滿二十筆之證明;開戶未 滿一年者亦同。 (三)未有期貨交易違約紀錄。 項次 固定收入項目 說明 1 營利所得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 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等 2 執行業務所得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 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3 薪資所得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4 權利金 商標、專利、著作權等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所得 5 利息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或銀行存款之利息 6 租金 房屋、土地之租賃所得 7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略) 表 1 :「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目固定收入項目說明 表 2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特定客戶授權執行部位組合及拆解作業自律規則」 第三條規範符合特定客戶之條件 資料來源:期貨公會 資料來源:期貨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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