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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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訪者對貪污的容忍度: 對公務員貪污的容忍程度,0代表完全不能忍受,10表示完全可以接受。 108年調查結果反映5.1%的受訪者對貪污尚能容忍,65.4%的受訪者完全不能 忍受貪污,僅0.3%的受訪者回答完全可以接受。整體平均分數為0.98,顯示 受訪者對公務員貪污行為的容忍程度相當低,而從106年5月(1.31)及107年 10月(1.34)調查結果觀之,顯示受訪者皆無法容忍公務人員貪污行為的繼續 存在(如圖2-1-3)。 1.6 1.4 1.2 1 0.8 0.6 0.4 0.2 0 1.31 1.34 0.98 第二章╱108年廉政情勢分析              106年 107年 圖2-1-3 民眾對公務人員貪污的容忍程度 108年 年度 21 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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