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度工作報告
P. 132

法務部廉政署 108年度工作報告  二、涉案法條(如涉多法條,以最重罪為準)分析(如附表4-2):以貪瀆案件涉 案人員所涉法條分類,其人次前5名如下: (一)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計45人次,占22.73%。依涉案人員官等分析, 屬簡任人員計2人次(4.44%)、薦任人員計14人次(31.12%)、委任人 員計11人次(24.44%)、約聘僱人員計7人次(15.56%)、民意代表/委 託公務員計11人次(24.44%);依涉案人員犯罪時之服務機關分類,屬 中央機關計18人次(40%)、地方機關計20人次(44.44%)、地方民 意機關計7人次(15.56%)。 (二)違背職務收賄:計36人次,占18.18%。依涉案人員官等分析,屬簡任 人員計3人次(8.33%)、薦任人員計6人次(16.67%)、委任人員計 18人次(50%)、約聘僱人員計8人次(22.22%)、民意代表/委託公 務員計1人次(2.78%);依涉案人員犯罪時之服務機關分類,屬中央 機關計10人次(27.78%)、地方機關計24人次(66.66%)、地方民 意機關計2人次(5.56%)。 (三)不違背職務收賄:計20人次,占10.1%。依涉案人員官等分析,屬簡任 人員計2人次(10%)、薦任人員計7人次(35%)、委任人員計3人 次(15%)、約聘僱人員計4人次(20%)、民意代表/委託公務員計 4人次(20%);依涉案人員犯罪時之服務機關分類,屬中央機關計4 人次(20%)、地方機關計14人次(70%)、地方民意機關計2人次 (10%)。 (四)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計20人次,占10.1%。依涉案人員官等分析,屬簡任 人員計3人次(15%)、薦任人員計7人次(35%)、委任人員計7人次 (35%)、約聘僱人員計3人次(15%);依涉案人員犯罪時之服務機關 分類,屬中央機關計6人次(30%)、地方機關計14人次(70%)。 (五)主管監督事務圖利:計15人次,占7.58%。依涉案人員官等分析,屬薦 任人員計6人次(40%)、委任人員計4人次(26.67%)、約聘僱人員 計4人次(26.67%)、民意代表/委託公務員計1人次(6.66%);依涉 案人員犯罪時之服務機關分類,屬中央機關計2人次(13.33%)、地方 機關計13人次(86.67%)。 130 


































































































   130   131   132   13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