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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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組織及職掌    壹、組織特色 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並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 公約第6條預防性反貪腐機構(Preventive anti-corruption body or bodies) 及第36條專責機關(Specialized authorities),分別強調各締約國應根據本 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預防性反貪腐機構和打 擊貪腐之專責執法機關,並應使其具備必要的獨立性。我國雖非聯合國反貪 腐公約締約方,惟作為國際社會成員,並本於憲法第141條揭示我國尊重國際 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之外交宗旨,亦應盡力落實公約規定。另國際透明組織於 2000年提出「國家廉政體系(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 NIS)」架構,具獨 立性之專責廉政機構為不可或缺之一環。環顧各國為齊一事權,整合反貪、防 貪及肅貪,以展現遏阻貪瀆、促進廉潔之決心,成立廉政專責機關已屬世界潮 流。 新加坡(1952年成立貪污調查局)、香港(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致力 於反貪工作普遍獲得肯定,其重要關鍵為成立廉政專責機關,採取治標(執 法)、治本(防貪)及扎根(教育)三管齊下之策略,使廉政工作在肅貪倡 廉中獲得佳績。為回應民眾對端正政風、澄清吏治之殷切期盼,達成乾淨政 府、廉能施政之理想目標,立法院於100年4月1日第7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完 第一節╱組織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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