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局vol.93

五、臺籍犯罪集團走私日、韓地區原因 (一)需求端價格因素 誠如前揭 UNODC 提及報告內容,日本地區 街頭末端價格較臺灣小賣價格多出甚多,依據日 本警察廳 105 年至 107 年公布之白皮書約為 1 公 克 7 萬日幣(折美金約為 650 元),臺灣 105 年 至 107 年之安毒小賣價約 1 公克美金僅 40 至 60 元,日本為我國 10 至 15 倍,韓國 1 公克約美金 420 元,亦有 7 至 10 倍之利潤。 (二)臺、日、韓三國雙方互動密切 根據我國交通部觀光局統計,臺灣與日本, 臺灣與韓國等二條路徑之互訪人數,逐年不斷創 新高, 107 年前往日本地區人數業達 480 萬,同 年日本前往臺灣亦達 200 萬,雙方往來旅客人數 均創兩國新頁。 另據駐韓國臺北代表部資料,韓國流行文化 興起,臺灣 107 年前往韓國地區人數業達 100 萬, 而同時政府宣導臺灣旅遊文化不遺餘力,韓國旅 客到訪臺灣 107 年亦達 100 萬人次。在往來如此 密切之時空背景下,自然提供臺灣毒品犯罪集團 順勢前往日、韓擴張勢力之空間。 (三)通訊、運輸工具技術成熟 臺、日、韓三國之網路通訊網絡綿密,加 密機制通訊軟體使用便利且安全(如 LINE 、 FACETIME 、微信等),在監控技術無法跟上現 行技術之下,警方無法精確掌握犯罪集團活動訊 息,形成現今偵查之一大盲點。此外,臺、日、 韓三國往返班機眾多,除一般航空公司外,廉價 航空亦遍布日、韓次級城市,國際貿易亦往來密 切,商業貨櫃船隻頻繁,令毒品販運集團有可乘 之機,運用監控漏洞以貨物及旅客夾藏毒品前往 日、韓牟取暴利。 六、偵查跨國毒品犯罪之困境 (一)外交處境難困蒐集證據困難 1. 臺日、臺韓均未有正式外交關係,證據 交流及司法互助欠缺正式窗口及管道, 進而案件協查、調查取證、乃至於人犯 遣返等事宜,須不斷折衝協調,始能完 善保全相關事證並據以移送起訴。 2. 跨境合作打擊犯罪首重即時情資交換, 我國非國際刑警組織成員,且臺日、臺 韓均未簽定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亦或 備忘錄),平日聯繫欠缺信任基礎,不 易即時達成雙方共同偵辦刑案之實質合 作。 (二)毒品犯罪集團手法翻新追緝益形困難 1. 犯罪集團為規避檢警追緝,不斷運用新 式通訊技術閃避監控,通常都是警方偵 破查扣後才知道有新的通訊技術。另外 在臺灣的犯罪集團成員雖不會日文或韓 文,透過最新即時口譯軟體,雙方也可 輕易完成交易。 2. 個化打擊目標困難,例如製毒不再侷限 於傳統三階段,新技術取得先驅原料後 無味無臭,反應快速,城市裡也可以製 毒。販毒集團的成員更多,分工更精密, 很難針對背後提供資金或是操持毒品販 運之主嫌掌握確實事證、加以訴追。 3. 各國法制規範增加合作上難度:我國通 訊監察掌握之情資,在通訊保障及監察 法規範下,如何提供境外友軍運用;日 本、韓國境內破獲的毒品案件,在沒有 外交、司法互助等基礎架構下,如何取 得國內檢警所需之起訴書、判決書、毒 品鑑定書甚至被捕犯嫌之供述內容,並 63 寰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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