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局vol.93
因曹嫌在韓國、菲律賓、泰國與澳門犯下多 起竊盜案,遭國際刑警組織發布通緝列管,故遭 日本海關拒絕其入境, 8 月 2 日晚搭乘原班機返 臺,竟於 8 月 3 日凌晨在桃園機場,未經入境許 可翻越查驗檯閘門後非法出關,於 8 月 6 日由刑 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 拘提到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 20749 號、 106 年度偵字第 20840 號),臺北地 方法院依竊盜罪及入出國及移民法判刑 5 個月確 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提字第 40 號刑事 裁定、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2798 號刑事 判決 ) 。曹男後於 2018 年 1 月 5 日服刑期滿出 獄並驅逐出境,由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暨移民 署專勤隊等 5 名幹員將曹男押解至桃園機場,由 於中韓沒有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最後與韓國警方 在大韓航空班機內進行交接。 就本案而言,曹嫌做案模式多為投宿國際五 星級酒店,入住後伺機竊取其他房客財物,隨即 搭機潛逃其他國家,因此極難追緝逮捕。當時日 本海關依據 INTERPOL 通報,以護照註銷為由拒 絕入境,並於 8 月 2 日原機遣返曹嫌來臺,然因 我國不具 INTERPOL 成員身分,日本海關未通報 我國移民署,致移民署於曹嫌入境當下,無法通 報相關執法單位於機場逮捕曹嫌。曹嫌自知身負 多項竊盜案,亦不敢轉機回韓國,遂於我國境內 逗留,幸好我國警方迅速鎖定曹嫌行蹤,於 8 月 6 日逮捕歸案,未造成其他損害。由此可知,我 國若有 INTERPOL 成員身分,日方得以及時示 警,亦不致徒生後續波折。 貳、國際刑警組織 (INTERPOL) 簡介 國際刑警組織主要任務為打擊跨國有組織 犯罪,藉全體會員國力量來促進全球警察合作、 幫助成員國打擊跨國(境)犯罪。 INTERPOL 成 立於 1923 年, 1989 年總部轉移至法國里昂, 依據《國際刑警組織憲章》(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INTERPOL )第 1 條:組織全名是「國際刑事 警 察 組 織 」(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 i z a t i on - INTERPOL ) ( INTERPOL Constitution, art. 1 )。 目前國際刑警組織有 194 個會員國( 194 member countries ), 每 年 的 經 費 預 算 約 1 億歐元,該《憲章》第 38 條規定:「這些經 費 主 要 由 各 成 員 國 繳 納 會 費( The financial contributions from Members ) 與 補 助 金、 贈 款 及 其 他 資 源( subsidies, grants and other resources )」( INTERPOL Constitution, art. 38 );第 4 條規定:「組織機構共分為全體大會 ( The General Assembly )、 執 行 委 員 會(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 秘 書 處( The General Secretariat )、 各 國 家 中 心 局( The National Central Bureaus )、顧問( The Advisers )及檔案 文件管制委員會( The Commission for the Control of Files )( INTERPOL Constitution, art. 4 )。」 依據該《憲章》第 3 條:「組織不會介入相 關政治( political )、軍事( military ) 、宗教 ( religious )或種族( racial )等問題( INTERPOL Constitution, art. 3 )。」意即 INTERPOL 只針 對一般公共安全型的犯罪態樣,常見如跨國有組 織犯罪、毒品走私、非法軍火買賣、人口販賣、 洗錢貪污、網路犯罪等,不涉及政治犯及軍事犯 等複雜敏感的議題。另第 15 條:「執行委員會 (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負責決定組織政 策和方向,並監督秘書處的行政功能,現有 13 名委員國,規定由不同國家擔任( shall belong to different countries )。」 刑事雙月刊 CRIMINAL BIMONTHLY VOL.93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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