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局vol.93

三、 被 害 人 國 籍 原 則 (pass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 又稱為消極或被動國籍原則,如該案件依屬 地主義及積極國籍原則皆無人追溯其犯行時,被 害人所屬國即得追訴之。 ( 《全球執法合作:機制 與實踐》,何招凡著 ) 孫嫌具有美國、以色列雙重國籍,並逃亡至 菲國,且被害人為加拿大國籍,管轄權競合複雜。 在我國外交處境艱難下,駐菲聯絡組與本局國際 刑警科同時在國內及國外與菲國警方、菲國移民 局、駐菲加拿大大使館、駐菲美國大使館及駐菲 以色列大使館、以色列駐臺辦事處及美國在臺辦 事處等執法單位及外國使領館斡旋談判及溝通協 調,強調本案為殺人重罪,為便利審判,以犯罪 現場之司法管轄為主,兇嫌國籍居次,應基於訴 訟經濟的考量,將人犯交由我國進行偵查審判, 方能儘速將犯嫌繩之以法,最終不負使命,實踐 國際司法正義。 本案因本局處理國內外新聞媒體及外國使領 館得宜,任務全程保密,掌握輿情,免於延燒成 國際事件,順利圓滿達成任務,緝獲並遣返重大外 逃通緝犯增進國內及國際打擊犯罪之形象,提升民 眾信任感,為臺灣治安史上重大國際合作成就。 刑事雙月刊 CRIMINAL BIMONTHLY VOL.93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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