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非營BOOK
P. 98

表 3-3-2 幼兒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校安中心處理期限 表 3-3-2 幼兒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校安中心處理期限 事件屬性 說明 通報期限 意外事件種類        緊急事件   1.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有下列情形: 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  2 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 或失蹤之虞。 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2.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幼兒園 自行宣布停課者。 3.逾越學校及幼兒園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之事件。 4.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應於知悉後,立 即應變及處 理,即時以電 話、電訊、傳真 或其他科技設 備通報上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 關,並於 2 小時 內於校安通報 網通報    1.意外事件 2.安全維護事件 3.暴力事件與偏 差行為 4.管教衝突事件 5.兒童少年保護 事 件 ( 未滿 18 歲) 6.天然災害事件    法規通報 依法規規定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 通報事件。 相關法規: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4 小時通報) 2.性別平等教育法(24 小時通報)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4 小時通報)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5.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4 小時通報) 5-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24 小時通報) 6.家庭暴力防治法(24 小時通報) 7.教育基本法 8.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4 小時通報) 9.傳染病防治法(24 小時通報) 10.災害防救法 29 條 1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2.職業安全衛生法 13.自殺防治法 1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實施條例   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法有明定 者,依各該法規 規定通報     一般校安 事件   非屬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影響幼兒身 心安全或發展,宜報教育主管機關知悉之校 安通報事件。     至遲不得逾 72 小時    交通意外、溺 水、自傷、自殺、 運動遊戲傷害、 墜樓、校內設施 器材受傷、其他 意外傷害事件。  資料來源: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96 │第參篇 安全管理 


































































































   96   97   98   99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