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非營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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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事項》第 12 條經費流用及勻支之規定 辦理 ( 附錄 1-3-4)。 2. 契約執行期間如有增班或調整招生人數 時,應依實際狀況重新核算營運成本。 並依經主管機關核准重編後之營運成 本,作為各學年度分項經費預算的依據。 二、 管考機制及外部查核 ( 一 )年度工作 ( 管考機制 ) 1. 審查:每學年度結束 36 日內,將前學年 3. 經費預算項目包括人事費、業務費、公 共事務管理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 購置費、雜支、行政管理費及土地、建 物、設施與設備之租(稅)金等。 度工作報告、前學年度預、決算書、資 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工作計 畫及收支預算編明細表等報送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 ( 二 )預算管控 1. 管控時間點:預算執行應定期檢討,應 2. 到園檢查: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 法》第 25 條及 30 條之規定接受到園檢 查 ( 附錄 1-3-5)。 2. 按月、季、學期或年度檢討執行狀況, 並將執行結果呈報園長、母機構核備。 超出預算金額時 (1)結 ( 決 ) 算金額超出預算時,應依《非 ( 二 )外部查核工作 ( 會計師查核與簽證 ) 1. 會計查核: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後,應 自行製作財務報表並檢查無誤後,由會 計師依附件七附表進行查核 ( 附錄 1-3- 6、會計查核及簽證應附資料檢核表附錄 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注意 事項》第 12 條經費流用及勻支之規定 辦理。 1-3-7)。 2. 會計簽證:每年 9 月 5 日前,自行製 (2)遇有特殊情形或突發事件,致各項經 費不敷使用而有超過項目經費流用或 勻支規定之需要者,得檢附流用及勻 支申請表(附錄 1-3-8),報經主管機 關同意後,於該學年度總預算內調整 各該項目經費之額度。 作前一學年度決算財務報表並檢查無誤 後,將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由會計師依 附件七附表進行查核簽證。 三、 預算依據、執行與管控 ( 一 )預算依據、執行 1. 依核定通過後之 4 年營運成本總預算, 以各學年度各分項經費之營運成本預算 金額作為執行契約期間各學年度經費支 出之管制標準。 34│第壹篇 園務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