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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2-5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 園務管理手冊 - 附錄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帅兒園與短期補習班 附錄 2-2-5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與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 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務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教體 字第 108310441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8 年 10 月 31 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帅 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防範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停課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處理程序。 (五)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通報機制 :若有一名(含一名)以上學(帅)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含 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學校、帅兒園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臺北市學校傳染病 通報系統及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原校安中心)完成線上通報。另 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臺北市學校傳染病通報系統完 成線上通報。 (二)處理機制 : 1.學校、帅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於發現學(帅)童有疑似感染 腸病毒之案例時,應立即對該生進行適當之處置,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且為防範學(帅)童 交互傳染擴大流行,經診斷為腸病毒(含醫師確診及疑似),應請學生請假至少七天,以降低 疾病傳播機會。 2.學校、帅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疫情需要,如有疑似群聚感 染情形,可協請轄區健康服務中心協助進行因應措施。 3.學校、帅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帄時應進行相關防疫措施及衛 教宣導,如有一名以上感染腸病毒時,應加強該班級及其就讀之校內課後照顧輔導班級消毒工 作。 四、本規定所稱流行警訊期間,指本府衛生局公告當日起至指定期限止。 五、停課標準: (一)帅兒園:園方遇下列情形,發現個案之班級應採停課措施: 1.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帅童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 2.本府衛生局公告本市出現本土性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病例時,班上出現一位經確定診斷 為腸病毒 71 型及 D68 型個案。 167